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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浙江省寧波房產展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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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十二屆房產展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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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投資計劃修訂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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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計劃規則”)的修訂將於2010年10月14日生效(“生效日”),並適用於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生效日當天或以後收到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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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根據計劃申請來港的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增至1000萬港元;及
- 根據計劃規則4.1(a)段所定義的房地產暫停列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在有關安排生效期間,房地產不會被接納為計劃的獲許投資資產,而計劃規則亦須作如是解釋。
- 為免生疑問,上述修訂不影響入境處在生效日前已收到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或處理中的個案。修訂生效前的計劃規則繼續適用於有關個案。
- 此外,作為過渡性安排,如新遞交的申請所涉不少於1000萬元的投資(包括房地產)是於生效日前六個月內(即2010年4月14日至10月13日)完成,而有關申請人亦符合其他資格,則有關申請可獲批准。修訂生效前的計劃規則適用於這些申請。至於任何於生效日或以後完成交易的房地產投資,不論金額有多少,將不被接納為新遞交申請的獲許投資資產。
- 自生效日起,計劃規則5.1(b)(ii)段將作修訂,以容許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獲發牌經營附表1第2部所指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擔任計劃下的金融中介機構。此項修訂適用於所有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不論其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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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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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的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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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計劃適用于下列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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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外國國民(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b) |
澳門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c)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d)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
(e) |
台灣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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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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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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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b)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
(c) |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月內作出),詳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d)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
(e)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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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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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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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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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可投資於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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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B) |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 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
(C) |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準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
(D) |
後償債項—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條例》附表3第3(k)和3(m)段發行,並以港元為單位的後償債項。 |
(E)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註—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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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項目價值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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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合資格、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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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逗 留 條 件 |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準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準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準)。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 資 格 準 則 〉及〈 投資管理的規定〉,便可獲準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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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所需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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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供複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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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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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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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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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各6張(約35X25mm)和(45X35mm)
白底、深色衣服(第三國身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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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申請人資産記錄證明
(最近兩年不少于港币1000萬的證明,包括存款、股票、債券、房地産 及/或 其他資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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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證明
(過去24個月的存折、存單 及/或月結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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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最近24個月的股票賬戶月結單、股票公司證明 – 詳述賬戶過去24個月每月的資産總值 及 附流水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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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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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07、08年)及 09年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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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國永久居留證申請及申請香港投資入境計劃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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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國永久居留申請流程如下(此申請需時約三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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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評估完畢
- 簽約及安排費用
- 簽妥申請表格
- 送交幾內亞比紹移民部審批
- 幾內亞比紹移民部發出申請人居民證, 簽證及無犯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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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申請流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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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第三國永久居民證後,第二個工作天可送交香港入境處審批
- 約六周後獲發檔案編号
- 如無需補充文件,材料等,原則批準將于檔案編号後八周發出
- 如需補充文件,材料等,則重複第3點,原則批準將于補充文件,材料後八周發出
- 原則批準後,申請人將獲發3個月的香港臨時居留多次往返簽證。同時,申請人亦需在此期間在香港作出港币1000萬元的認可投資 (參考香港入境處當時的認可投資)
- 如申請人未能于3個月内完成投資,可申請多一次的3個月簽證,但如申請人未能此3個月内完成投資,整個申請將作廢
- 當申請人完成港币1000萬元的認可投資,應提供相關證明,本司會送交香港入境處審批
- 投資材料送交後八周將獲得正式批準通知書
- 憑正式批準通知書,本司會代領申請人及随行家人的香港正式居民簽證
- 申請人及随行家人,需于指定時間内以正式居民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進入以香港,激活香港居民身份,成爲香港居民;11歲以上的申請人可辦理香港身份證,當天可辦妥
- 正式的身份證兩周後由我司代領,寄到申請人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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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請人需每年向入境處申報投資狀況,此項由我司代辦,不另收費(數據費除外,如物業查檔)
申請人需每兩年向入境處申請延續居留簽證,此項可委托我司代辦,收費每次HK$5,000.
申請人可于成爲香港居民滿七年後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但此申請不包括在此費用内
以上時間是按現時之标準顯示,華滙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不對此參考時間作出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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